《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考虑优先购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储备的来源之一,为执行好《条例》规定,既合法合规行使好优先购买权,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拍卖土地使用权起始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原则上为低于或等于现在的市场价格、土地收购成本、现行的基准地价、土地出让时的成交价格四者低者,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除外)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商相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行使优先购买权。
同时,市土地储备中心进一步明确:现在的市场价格,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购涉及的土地价格和房屋价值评估管理的通知》(合土储〔2023〕19号)要求组织“一评估两复核”的结果;土地收购成本,是指土地出让时的土地收购成本和现行土地收购成本二者低者,其中现行土地收购成本为市政府明确的地块所在片区土地收购成本(片区收购成本未经市政府或市土委会批准的,为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地块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测算的土地收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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