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发布《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22号),调整了计划管理、土地收购程序、土地收购模式和标准等方面内容。修改后的《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自今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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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计划管理。增加了编制中长期土地储备规划和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的要求,加强中长期规划、计划对土地储备工作的指导作用。

二是修改申请程序。提前与辖区政府对接项目具体情况,提升土地收购的可操作性。《办法》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在征求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后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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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增加收购模式。明确将片区收储和“做地”模式作为土地储备的新渠道,为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试点运行提供政策依据;明确城中村、城市更新项目是储备土地的重要来源,积极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明确搬迁升级等特殊类型项目收购规定,支持产业发展,服务经济建设。

四是调整收购标准。《办法》明确,“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现状土地评估备案价格、房屋评估备案价格、地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机械设备搬迁费之和上浮百分之十确定补偿费用”,实现存量土地收购与国有土地征迁补偿标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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